当前位置:首页>>以案说法
以案说法丨钢笔蘸墨试用后 还能七日无理由退货吗?
时间:2025-04-14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消费者网购钢笔蘸墨试用后退货遭拒,因商家称影响二次销售。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,钢笔最终能否退货成功?看北京互联网法院如何认定。

  基本案情

  2024年7月20日,原告在被告某公司运营的网店中购买一款品牌钢笔,花费5500元。收货后,原告用笔尖蘸墨试用,发现笔尖粗细不符合要求,于7月24日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,却被被告拒绝。

  原告认为,被告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构成欺诈,将被告起诉到法院,要求其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。被告某公司辩称,涉案商品宣传页面标注“商品应用清水试用”,原告已经蘸墨试用,对钢笔的毛细功能产生了影响,退货会影响二次销售,且蘸墨试用后的钢笔无法退货属于行业惯例,因此被告才拒绝了原告的退货申请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

  涉案商品的退换提示不构成显著提示,适用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规则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部分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,且无需说明理由,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。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第二十条规定,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,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,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。

  本案中,被告辩称涉案商品交易快照中已经载明,收到商品后第一时间蘸清水试写,确认无误后加墨使用,如上墨试写不支持退换,但结合商品详情内容及提示字体,该提示位于页面详情最底部,并未使用显著字体和颜色,且未在消费者单次购买行为的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,客服也未在销售过程中单独提示商品需要蘸清水试写,因此该提示不构成显著提示。

  本案试用行为不影响涉案商品的二次销售

  钢笔作为书写工具,购买后蘸墨试用系确认商品品质的合理行为。蘸墨试用不同于上墨试用,上墨试用可能导致钢笔内部产生不易清理的痕迹,或存在堵塞毛细结构等损伤钢笔的情况。

  本案中,原告仅蘸墨试写了几个字,并在试用后已将商品笔尖清洗干净,该试用行为不会对涉案商品价值造成较大贬损,也不影响二次销售。综上,对于被告抗辩商品已经影响二次销售的意见,法院不予采纳;对于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进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构成欺诈的主张,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宣传欺诈的故意,原告也未因此陷入错误认知购买商品,因此关于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
  裁判结果

  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,同时原告将涉案商品退还给被告,由此产生的合理运费由被告承担。

  目前,该案判决已生效。

来源:北京政法网

 
本院概况
预决算信息公开
服务指南   >>
权利义务公开
办事指南
案件流程
法律法规
互动平台   >>
检察长信箱
律师预约平台
监督信箱
举报服务平台
12309中国检察网
案件流程信息查询
法律文书网上公开
代表委员联系
重要信息发布
版权所有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
地址: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 电话:0432-67058988
技术支持: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-1
本网网页设计、图标、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、摘编或建立镜像,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。